红河邦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9日生,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云南天赋**建筑有限公司),住蒙自市北京路红运富康园1幢4**4层4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云250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由被告云南天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108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原告***、被告云南天赋**建筑有限公司各负担3630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执行人云南天赋**建筑有限公司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天赋**建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236元,以上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车辆和银行存款。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其名下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房管处查询,其名下无预告登记房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第三人云南省南湖橡胶厂处有未付工程款,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第三人云南省南湖橡胶厂送达执行(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云南省南湖橡胶厂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总工程价为7938946.10元,已经支付被执行人7160722.64元,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778223.46元,但被执行人仅开具108706.24元的工程发票,尚有7830239.86元未开具工程发票。至于开完发票后能否还有剩余现在不清楚。以上事实有《蒙自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蒙自市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蒙自市人民法院土地登记查询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