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423民初1342号
原告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广西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162元,减半收取35081由原告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陆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