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23民初12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
被告: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花园区中路富安居商住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5713936,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