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智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9006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亦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已被冻结、查封,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红
审判员  聂少红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