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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长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96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亦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长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赢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被上诉人长江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赢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双赢置业公司支付长江电气公司工程款682168.45元,并由长江电气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总价款数额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约定工程为包干价,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长江电气公司仅完成部分工程,故应依据已做的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认定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7449516.21元,扣减双赢置业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6767347.76元,双赢置业公司还应支付长江电气公司682168.45元。
长江电气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系总价包干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均予认可,合同合法有效。双赢置业公司所述的已做的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范围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委托范围,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双赢置业公司提出的应依据鉴定价格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数额的意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江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赢置业公司依法向长江电气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2247740.20元及违约金905333.35元;2.判令双赢置业公司依法向长江电气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资金占用费(以12247740.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1月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赢置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28日,长江电气公司作为乙方与双赢置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天门世贸中心项目中的供电工程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组织报装、设计、材料采购、施工验收并通电;一、总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乙方总承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为公用一期A栋、B栋住宅368户户表,容量1250KVA,工程量包括10KV外线,高低压配电设备;专用一期容量全主全备2500KVA(2*1250KVA),包括10KV外线高低压配电设备,不包括配电室低压柜以下出线工程;主供竟陵变电站出线,备供从刘家河变电站出线,外线线路负荷要满足一期3750KVA和二期6250KVA的用电负荷,最终容量10000KVA和协助甲方办理分时电价;供电工程的供电报装、方案设计(具体方案以供电部门设计为准)、材料供应及工程施工、验收直至正式通电;二、工程总包价格:本工程价格在长江电气公司总承包工程范围内,一次包干价为18106667元;若超出以上范围外的工程量以此次核定单价做相应调整;三、工程工期: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该供电工程完成时间为150个有效工作日;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形,其工期可以顺延或调整:①由于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影响而导致不能连续施工;②因甲方报装材料不全及甲方计划变更而不能按时施工;③因甲方原因停水停电连续八小时以上或甲方要求分段施工无法连续进行工作影响的工期;④现场条件不具备;四、付款方式:1.供电公司款项由甲方按供电公司付款要求予以足额支付(甲方支付给供电公司工程款时由乙方出具委托付款函,甲方直接支付给供电公司),并开具足额工程款发票给甲方;2.付给乙方的工程款,①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支付50万元给甲方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②工程材料、设备待乙方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3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给乙方作为工程材料、设备预付款,同时退还上述条款①的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③配电室内设备达到现场一周内付总合同价(减去付供电公司款项)的70%为工程进度款;④在本工程施工完毕送电之前,工程款项付至总合同价的90%,余额10%待审计完毕7日内(甲方审计工作应在通电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支付5%的工程款,留5%作为质保金,在送电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⑤以上②、③项部分甲方如未能按约定进度付款,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⑥工程结束开具除供电公司发票金额外的工程发票给甲方;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乙方严格按照供电公司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随时接受供电公司监督,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2.验收标准:工程验收标准将以供电公司设计方案及图纸为验收依据,未达到要求的部分由乙方负责,最终以供电公司验收、通电为准;六、甲方责任:1.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提供供电公司所需报装材料,协助乙方完成用电报装申请手续;2.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款;3.本合同签订十日内,提供供电工程的施工必要条件;七、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按约定付款的,应为甲方违约;2.因乙方的原因未按期完成工程,应为乙方违约;3.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赔偿;合同还就乙方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日,长江电气公司与双赢置业公司在双方签字确认的《设备材料清单》上备注“此单价经双方确认。经协商,双方同意在此核定材料单价基础上下调2%,如有变更均按照此单价为依据做相应调整”,且清单载明线路工程设备购置费为8022350元、安装费1051362元,合计9073712元,工程总费用为18306667元。合同签订后,双赢置业公司依约定向长江电气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同年10月10日,长江电气公司授权田江涛、童烈军到天门市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相关事宜。同年12月12日,双赢置业公司函告长江电气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同年12月26日,双赢置业公司函告长江电气公司《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双赢置业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2012年3月23日,长江电气公司函告双赢置业公司因其未能提供二期规划许可证,导致长江电气公司为本案所涉项目供电报装时无法为二期预留容量,报装工作无法进行,大量元器件积压,给长江电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双赢置业公司于4月25日前出具二期规划许可证和相关通过图审的图纸,工期顺延至双赢置业公司提供完整报装资料之日起算。同年5月25日,长江电气公司再次以上述原因致函双赢置业公司,要求双赢置业公司能以书面形式确定完整用电报装材料的提供时间和工期顺延至完整报装材料提供之日起计算;若双赢置业公司无法确定完整用电报装材料的提供时间,长江电气公司将就现有报装材料先行报装,所带来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双赢置业公司承担。同年6月13日,双赢置业公司回复长江电气公司关于供电报装所需材料,双赢置业公司正在加快办理,近日可完成相关手续,工期按合同约定计算。2012年8月22日,双赢置业公司取得天门市城乡规划局审批的电力电信规划图后,长江电气公司开始组织施工。同年12月24日,在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作出《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函》确定供电容量高于合同约定后,双赢置业公司向长江电气公司出具函件,告知长江电气公司在电力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同意按照供电公司的具体设计方案施工。上述《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确定供电电源由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110KV金科变电站科24开关供出的10千伏世贸线线路,经老南环路支线005#杆T接,送达长江电气公司配电室,供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供电容量2800千伏安,总容量2800千伏安(1000KVA*2+800KVA)。2013年1月25日,双赢置业公司与湖北省电力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供电配套工程分包给湖北省电力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同年7月30日,长江电气公司函告双赢置业公司,陈述双赢置业公司在合同签订一年后才提交用电报装资料,致使工期滞后,且双赢置业公司在收到长江电气公司提交配电房图纸后一直未建成配电房及设备通道,设备无法进入地下一层配电房位置及双赢置业公司未完成二期商业用电图纸设计,要求双赢置业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完成时间。同年8月6日,长江电气公司依双赢置业公司委托与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将案涉工程中部分工程(工程范围为新装SCD10-1000KVA干式变压器两台、SCB10-800KVA干式变压器一台,总容量2800KVA)作价1849842元分包给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同年8月9日,长江电气公司致函双赢置业公司,告知本案所涉项目一、二期现有线路预留容量用电答复函提供时间为同年9月10日前,用电答复函二期容量为6250KVA,双电源为2500KVA,所有设备到场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前,通电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前,所有合同内住宅区的设备到场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前,通电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前,新建线路建成使用具体时间见供电公司二期容量答复函。同年8月14日,双赢置业公司就长江电气公司上述函件致函长江电气公司[函件编号为(2013)天门双赢函字第0025号],同意长江电气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前提供一、二期现有线路预留容量用电答复函,如未能按期提供,则《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专线项目(从竟陵变电站引出的主供线路以及从刘家河变电站引出的外线)取消,相应工程价款予以核减,但不同意将合同内住宅的通电时间延至2014年1月31日前,要求长江电气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前通电。同年9月4日,长江电气公司致函双赢置业公司,承诺于2013年9月10日前提供一、二期现有线路预留容量用电答复函,并告知双赢置业公司双电源供电方案以供电公司设计为准,且新建住宅通电时间因双赢置业公司第一次缴纳配套费时间为2013年3月,依供电公司关于新建住宅在40000平方米以下是在用户缴纳第一次配套费的相关规定,户表通电时间为2014年1月,对于一期专用通电时间则需在双赢置业公司(需与当地供电部门签订施工管理合同的办理及工程款的支付)配合下,确保完成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前。同年9月5日,双赢置业公司就上述函件回函长江电气公司,告知其不接受上述函件的意见,坚持双赢置业公司(2013)天门双赢函字第0025号中的意见,并认为一期专用通电时间应依合同约定办理,无需给双赢置业公司增加额外义务。同年9月11日,因长江电气公司未能按双赢置业公司要求于2013年9月10日前提供一、二期现有线路预留容量用电答复函,双赢置业公司致函长江电气公司,决定将《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专线项目取消,要求相应工程价款按原预算书予以核减。同年10月10日,长江电气公司回函双赢置业公司,告知其不能如期完成一、二期线路预留、报装答复的原因在于双赢置业公司未能提供当地供电公司要求的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原件,并告知因双赢置业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缴纳工程款,长江电气公司不能在2013年11月15日前完成一期住宅通电,仍坚持通电时间为2014年1月,且认为双赢置业公司提出取消备用专线、核减相应工程款的责任在于双赢置业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提供完整的用电报装资料,且长江电气公司已如期购买电力设备及材料,由此给长江电气公司造成相应损失。同年10月19日,双赢置业公司致函长江电气公司,就有关事实进行澄清。同年11月3日,长江电气公司再次致函双赢置业公司,告知其已支付长江电气公司工程价款4048928.76元(其中支付设计费60000元、湖北省电力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工程款684557.28元、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908421元、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荆州供电公司工程款2395950.48元),还应支付进度款9840416.77元。同年11月18日,双赢置业公司回复长江电气公司,认为长江电气公司未对合同中新建外线部分施工,其应减去此相应部分工程款,双赢置业公司方可支付本次进度款。同年12月10日,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经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纪要为“就天门世贸中心电力工程当面沟通意见及之前来往函件内容,取消合同中的专线项目,相应价款按原预算予以核减。合同的其他内容请长江电气公司按合同约定积极协调履行到位保证通电时间,工程款项天门双赢公司据核减后的价款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到位”。同年12月28日,长江电气公司致函双赢置业公司,主张其已将配电室设备送至指定地点,要求双赢置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70%作为工程进度款。双赢置业公司收到此函后,并未依长江电气公司要求支付相关工程价款。2014年1月9日,长江电气公司致函双赢置业公司,同意削减专线备供线路部分费用为5080000元。同年1月16日,双赢置业公司回函长江电气公司,要求双赢置业公司提供削减合同中专线备供线路及相应附属工程的清单及取费明细,并主张其一直按合同约定付款,相关设备虽已进场安装,但至今仍有部分材料设备未进场安装,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一说,且长江电气公司在供电设计及安装中遗漏配电柜16个,致使一期项目至今无法通电。同年1月20日,双赢置业公司致函长江电气公司,主张长江电气公司遗漏16个配电柜未安装,公变部分高压电缆、电缆桥架及高压CCFF柜至今未进场施工,要求长江电气公司在1月25日前进场安装完成,否则自行采购安装,相关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同年3月26日,长江电气公司致函双赢置业公司,函告根据双赢置业公司2013年12月10日提出取消天门世贸中心电力工程合同中专线备供部分的费用要求,同意根据该合同部分预算金额减去长江电气公司前期项目实际产生费用后削减,该部分削减工程量金额为5080000元,具体明细为线路部分专线项目预算总金额7358940元及长江电气公司已为该部分工程项目实际已产生费用2278100元,并要求双赢置业公司按照削减后的总金额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付款。同年4月22日,案涉工程经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验收后通电。同年10月28日、11月11日,长江电气公司两次致函双赢置业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1月完成正式通电,要求双赢置业公司办理竣工手续,并随寄竣工报告给双赢置业公司。因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就工程款协商未果,长江电气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2014年1月2日,双赢置业公司未经长江电气公司委托又向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08421元。截至此日,双赢置业公司共支付工程款6767347.76元。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至3年及3年至5年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6.15%、6.4%。
一审法院认为,长江电气公司与双赢置业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及《设备材料清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关于应付工程价款的数额确定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一次包干价18106667元;在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出具《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函》,确定供电容量高于合同约定后,双赢置业公司承诺维持总承包合同总价不变;案涉工程设备材料清单上虽备注变更情形下可依照材料清单上的单价作相应调整,双方对此存在不同解释,但结合案涉承包合同关于合同价款为一次包干价及“若超出以上范围外的工程量以此次核定单价做相应调整”的约定,可知设备清单上的备注应作限缩解释,应是指超出合同施工范围工程量这一情形下对超出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进行约定,而案涉工程并不存在此情形。因此,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为固定价。
施工过程中,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经协商已同意取消案涉工程中的专线备供部分,双赢置业公司已明确表示相应工程价款按原预算书予以核减,长江电气公司亦按双赢置业公司要求明确告知该部分工程的预算清单明细及预算总金额为7358940元,并要求该部分工程价款应按预算总金额扣减实际产生费用2278100元后按5080000元计算。关于外线备供部分工程价款的核减问题,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均未提交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预算书为证,但双赢置业公司在长江电气公司按其要求提供预算清单明细后,并未及时就该预算清单明细回复长江电气公司,明确对此预算清单提出异议,诉讼中也未就所取消工程价款部分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长江电气公司函件中虽主张所取消部分工程价款应按预算总金额扣减实际产生费用后计算,但其未向该院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费用确已实际产生及双赢置业公司已同意此项主张,长江电气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相关费用即使实际产生也属损失赔偿问题,故该院认定应核减的专线备供线路项目的工程价款为7358940元。
因此,在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协商取消专线备供线路项目后,案涉工程实际价款应按合同价减去专线备供线路项目的工程价款计算,确定其金额为10747727元(18106667元-7358940元),扣减双赢置业公司已支付给长江电气公司或经长江电气公司委托支付的工程款5858926.76元后,双赢置业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4888800.24元。双赢置业公司另行支付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08421元,虽未经长江电气公司委托,但鉴于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经长江电气公司分包承建案涉部分工程,且双赢置业公司付此款后已代长江电气公司结清工程款,此款应视为已支付给长江电气公司。故双赢置业公司实际已支付长江电气公司工程款6767347.76元,尚欠长江电气公司工程款3980379.24元。双赢置业公司关于其仅欠长江电气公司工程价款60余万元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关于双赢置业公司应否承担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合同约定因双赢置业公司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按约定付款的,应为双赢置业公司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协商取消专线备供外线项目后,案涉工程合同总包价款应扣减该部分项目的工程价款,在应扣减工程价款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案涉工程价款不明确,长江电气公司要求双赢置业公司仍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付款明显不当,故双赢置业公司不构成违约,双赢置业公司关于其未支付余下工程款系因双方对工程价款未结算所致的辩解意见,该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之三,关于长江电气公司利息损失的赔偿问题。长江电气公司主张案涉工程通电时间为2014年1月,但未向该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该院核实,案涉工程实际验收通电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因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起诉前未就工程价款协商一致,在该院确定工程实际价款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双赢置业公司已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视为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对未付款项付款期限未约定。鉴于长江电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具体完工交付时间、案涉工程实际价款为10747727元及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4月22日经验收后通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之规定,该院确定长江电气公司已于2014年4月22日前交付案涉工程,且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及参照合同相关付款约定,确定应付至工程价款90%中的未付款2905606.54元(10747727元×90%-6767347.76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4年4月22日,余下两笔工程价款537386.35元(10747727元×5%)的利息起算日分别为2014年7月28日及10月19日。
因长江电气公司、双赢置业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关于“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之规定,双赢置业公司应自相关期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长江电气公司相应利息。诉讼中,长江电气公司自愿要求按年利率6%计息,其适用年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属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该院不持异议。故双赢置业公司应按年利率6%以工程款2905606.5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以工程款537386.3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7月28日起、以工程款537386.3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起诉之日(2017年3月22日)止(计1066天),双赢置业公司应赔偿长江电气公司利息损失682371.38元(2905606.54元×6%÷360天/年×1066天+537386.35元×6%÷360天/年×969天+537386.35元×6%÷360天/年×886天),其后利息以工程款3980379.24元为基数计算。
综上,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通电后,双赢置业公司应支付长江电气公司工程价款3980379.24元,故对长江电气公司要求双赢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2247740.20元中的3980379.24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案涉工程部分项目取消,该部分工程价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赢置业公司在工程价款不明确情况下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其未支付余下工程款不构成违约,故对长江电气公司要求双赢置业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双赢置业公司依法应赔偿长江电气公司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但长江电气公司诉请过高,该院依法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诉讼中,双赢置业公司辩称长江电气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工程项目和设备施工,至今仍有部分项目未完工的意见,因案涉工程已经供电部门验收并通电,其辩解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该院依法不予采纳。
视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双赢置业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江电气公司工程款3980379.24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截至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为682371.38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以工程款3980379.24元为基数计算);二、驳回长江电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22元(长江电气公司已预交100720元),由长江电气公司负担80610元,双赢置业公司负担3451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1.在此前双赢置业公司诉长江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双赢置业公司申请、天门市人民法院委托,湖北惠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鄂惠造字[2015]154-JD《关于天门市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门世贸中心公、专变电工程造价鉴定的报告书》,该报告书认定工程鉴定总造价为7449516.21元。2.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中取消的专线项目的预算金额为7358940元。
本院认为,长江电气公司与双赢置业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及其附件《设备材料清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价款总额的认定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析评判如下:
本案中,长江电气公司与双赢置业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价格在长江电气公司总包工程范围内,一次性包干价为18106667元,超出以上范围外的工程量以此次核定单价作相应调整。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决定取消合同中约定的专线项目,并一致同意相应价款按原预算予以核减。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亦均认可取消的专线项目的预算金额为7358940元。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总额应按合同价减去专线项目的预算价计算(即18106667元-7358940元),具有事实依据。
双赢置业公司上诉称,应依据已做的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认定案涉工程的总价款。本院认为,首先,双赢置业公司未提交该鉴定报告的文本,本院无法确定其与本案的审理是否具有关联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且均同意对取消的专线项目价款按原预算予以核减,诉讼中双方亦对专线项目的预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无需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案涉工程总价款的数额。对双赢置业公司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双赢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17元,由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赵湘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茂
书记员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