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44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建设路与文昌街交叉口西南角好运馨苑35号临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齐吉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信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商业街东、实验中学北。
法定代表人:王荣祯,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信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信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5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信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崔洪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