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587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悦山,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建设路与文昌街交叉口西南角好运鑫苑35号临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齐吉杰,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俊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