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3387号
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焦梁村。
法定代表人:王月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虎,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建设路与文昌街交叉口西南角好运馨苑35号临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齐吉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计1922元,由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彦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冰冰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