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建设路与文昌街交叉口西南角好运馨苑35号临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商业街东、实验中学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信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7元,减半收取11368.5元,由上诉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