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437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鼎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Q44LU8T,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铝城路以北龙山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30670743M,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建设路与文昌街交叉口西南角好运馨苑35号临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鼎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17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