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559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枣乡街北***枣乡街9号楼112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新城办事处茄***路北临街门市西数第24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建设路与文昌街交叉口西南角好运馨苑35号临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1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