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财保1269号
申请人:聊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枣乡街北***枣乡街9号楼112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新城办事处茄***路北临街门市西数第24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建设路与文昌街交叉口西南角好运馨苑35号临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聊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聊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聊城市茌平区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聊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