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财保25号
申请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兆启工艺品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小李家村。
经营者:苏兆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宣超,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山路与金堂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57876345。
法定代表人:朱孔楠,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兆启工艺品厂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经济开发区兆启工艺品厂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兆启工艺品厂)140万元。日照经济开发区兆启工艺品厂已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兆启工艺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兆启工艺品厂)14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兆启工艺品厂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秦子茜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