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日照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青云山路与金堂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57876345。
法定代表人:朱孔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东珍,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苏日领,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日照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4)日仲字第2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日照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11执116号。2016男7月2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执11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执116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存款959295.54元。
另查,***于2016年9月13日依据(2014)日仲字第246号裁决书,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日照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交付图纸、进场验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文件、钢筋、水泥、空心砖合格证),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11执370号。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执370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2月6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7)年1191执112号。2017年5月31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191执11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7月6日,日照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8日,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2016)鲁11执116号执行案件,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11执恢40号。2020年10月1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1执恢40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2月7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1)鲁1191执116号。
本案执行标的为1396275.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959295.54元。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林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