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临沂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领,系***之子,男,1985年5月4日是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37110219850504781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65号,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3711007657876345。
法定代表人:高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19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19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公衍义
审判员  马徳健
审判员  田仕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