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明旺灯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390号
原告: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T。
法定代表人:李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倩,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明旺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0。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明旺灯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劲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