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民终3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新村第10幢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10900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女,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审被告:中山市港口镇环卫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7623718-7。 主要负责人:***,该处副主任。 上诉人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港口镇环卫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38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