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8672号
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齐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梅,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洋。
被告:杨洋,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被告:北京立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慧。
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杨洋、北京立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立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立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立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育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