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敦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73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齐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敦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新。
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敦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187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敦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3,118.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并提供了2021年8月31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收到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71,830元的入账回单。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与法未悖,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海斌
审判员  金联涌
审判员  胡汇哲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