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5民特231号
申请人:甘肃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195-199号省委大教梁4号楼1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51397011W。
法定代表人:刘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挂靠人员。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永新华世界湾2号楼1单元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3967604005。
法定代表人:张生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甘肃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甘肃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14日经安宁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诉调对接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拖欠申请人***的合同价款88566.4元;
二、如申请人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还,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甘肃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经安宁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诉调对接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魏淑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吕丽娜
书记员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