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0482909E。住所地: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凌峰,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285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9510(泰隆银行)、3522(泰隆银行)、4508(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多个银行帐户及财付通、支付宝帐户已冻结。截至2022年5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1.40元,被执行人***尚应履行执行款4123.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5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5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