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1146号
原告:南京先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PYPMC3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乡伴苏家理想村萱舍、田野间A205。
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璐,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北京佰绿源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600225X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1号楼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齐岳。
原告南京先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绿源能
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先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先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桑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