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3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审计工作2015年年底完成,二审判决被申请人违约金从2019年5月19日起算,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改判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1716元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18日,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补签了《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书》,约定审计费用为139200元,60日内交付报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未按约定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并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审计费之日止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平
审 判 员 杨晓梅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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