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执6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致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塔区枣园路路新洲小镇A栋3**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0日生效的(2021)陕0629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陕0629民初742号民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账户(账号:2709090801201000004517)。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