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包自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3执3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764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包自洁,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544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于2017年6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包自洁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并已将扣划的1876.3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玮
审判员黄明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