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包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0207号
原告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马垅悦华东路丰盈工业园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764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阳。
被告包自洁,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华宝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