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超越(山东)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长江禽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1670号

原告: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民营经济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0201553M。

法定代表人:宋洪友,董事长。

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于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0877004A。

法定代表人:汪凤家,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长江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滨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9669268E。

法定代表人:汪凤家,总经理。

被告: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275692578。

法定代表人:祝立艺,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中大塑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850014910。

法定代表人:汪敏,总经理。

被告:汪震,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高金生,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汪凤家,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震、高金生、汪凤家、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长江禽业有限公司、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中大塑木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