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超越(山东)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超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201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超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2543.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