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超越(山东)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华勤紫金城27号楼商业3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培成,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汪震,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高金生,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宋洪友,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祝立艺,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于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民营经济园内。
法定代表人:宋洪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祝立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长江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滨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中大塑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于村。
法定代表人:汪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汪震、高金生、宋洪友、***、祝立艺、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长江禽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中大塑木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8月14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鲁0812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