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146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住所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
负责人:郭玉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书静,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0201553M,住所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民营经济园内(新兖镇大马青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9770H,住所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兖颜路以北、袁庄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时贻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超越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