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25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38号2-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肯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肯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6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被告山东肯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前支付原告山东宏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000元。如被告山东肯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付款,应当向原告山东宏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山东宏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被告山东肯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肯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鲁A×××××格蓝迪牌汽车一辆、鲁A×××××宝马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司法查询银行、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此外,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9年9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王惠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