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基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台晶电子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创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803号
原告:上海台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3层3185室。
法定代表人:肖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平,系公司员工。
被告:永康市创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八字墙后麻塔村。
法定代表人:陈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创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台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 宁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蒋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