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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某某支行与浙江佳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铸诚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2民初2389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云街道问渔**路**号。

诉讼代表人:胡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伟军、丁丽梅,该行员工。

被告:浙江佳诚工贸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华路**号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8J0TJ1A。

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倪寿良,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铸诚门业有限,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华路**号第**层**间八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89666546M。

法定代表人:方翔。

被告:浙江佳阳工,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华路**号碧华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765070073。

法定代表人:方翔。

被告:方华,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方翔,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创基,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字墙后麻塔村字墙后麻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47015788M。

法定代表人:陈品。

被告:胡爱春,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暨被告陈品,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支行与被告浙江佳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铸诚门业有限公司、浙江佳阳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创基电子有限公司、倪寿良、方华、方翔、***、胡爱春、陈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虞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婷婷

代书记员 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