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哈乐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骏勃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哈乐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6811号
原告:***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经理。
被告:杭州哈乐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丹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勃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哈乐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勃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勃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