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4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津(南开区)社保补缴征字[2020]第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依法为其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津(南开区)社保补缴征字[2020]第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于2020年3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被执行人就上述限期补缴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该限期补缴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作出的津(南开区)社保补缴征字[2020]第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立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张自然
书记员 高瑾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