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恢9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法定代表人:孙守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昆,该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五路2号1号楼B区17层1701-1室。
法定代表人:卢裔,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与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行审19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由被申请人为侯欢补缴社会保险费27199.87元并缴纳滞纳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已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8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机动车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津H0××**、津JY××**的机动车;
3.2022年8月25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27199.87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7199.87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嘉平
书 记 员 张菡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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