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主任。
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9号楼-402-5。
法定代表人:卢裔,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与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行审22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由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为袁媛补缴社会保险费12449.61元(包括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万分之五)。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5月20日、6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2449.61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2449.61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嘉平
书 记 员 张菡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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