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10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该单位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升,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五路三五互联1-B-1701。
法定代表人:卢裔,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与被执行人亿兆信息技术(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2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富源
审 判 员 陈风利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埝寒
书 记 员 管 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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