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灵宝市海洲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82民初3010号
原告灵宝市海洲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作出(2020)豫1282民初30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8日,原告灵宝市海洲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海洲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宝市海洲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632元,由原告灵宝市海洲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惠霞
书记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