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3801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法官做工作已和解,被告向原告返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和资格证后,双方就本案已无争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朱海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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