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72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被告: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