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3318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36123P。
法定代表人:罗福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慧,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鸿睿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芙蓉小区嘉华苑****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9400867N。
法定代表人:王望友。
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睿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