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28418号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刘有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波,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华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2、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3584239X。
法定代表人:郑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洁,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路中投国际商务中心B座106、107、1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4539T。
负责人:谢志鹏。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被告广东大华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于2019年7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周伟斌
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婉婷
谢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