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添成新型墙体材料厂、广东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440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添成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新胜村宝胜队。 主要负责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业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业正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1号245、246、24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中山市添成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广东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添成新型墙体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添成新型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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