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5735号
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街道办事处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17043K。
负责人张永辉。
委托代理人闫广龙,河南博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先锋电器技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67XB。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