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财保180号
申请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街道办事处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17043K。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
委托代理人闫广龙,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驰,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先锋电器技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67XB。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
申请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7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7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