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985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孝义路19号1号楼附25号。
原告:***,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孝义路19号1号楼附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19号1号楼附25号。
原告:赵玉洁,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孝义路19号1号楼附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赵玉洁之公爹),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19号1号楼附25号。
原告:王艺潼,女,201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孝义路19号1号楼附25号。
法定代理人:赵玉洁(王艺潼之母),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青龙街28号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王艺潼爷爷),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19号1号楼附25号。
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67XB。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玉洁、王艺潼与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赵玉洁、王艺潼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准许其缓交至开庭后五日内,但其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玉洁、王艺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会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