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516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赵玉洁,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艺潼,女,201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赵玉洁(系王艺潼之母),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青龙街**号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67XB。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玉洁、王艺潼与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赵玉洁、王艺潼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玉洁、王艺潼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66元,减半收取12883元,免予收取10000元,由***、***、赵玉洁、王艺潼负担2883元。
审判员  朱秀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