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号*号楼附**号。
原告:赵玉洁,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赵玉洁之公爹),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号*号楼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男,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王艺潼,女,201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赵玉洁(系王艺潼之母),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青龙街**号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赵玉洁之公爹),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号*号楼附**号。
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67XB。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玉洁、王艺潼与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准许其缓交至开庭前,但其未按期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玉洁、王艺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