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鑫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民初8495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鑫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6YFR45。
法定代表人:秦冬冬。
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67XB。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先锋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郅守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婉颖